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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明確肥料產品中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
發布時間:2021/4/27 9:27:33 瀏覽次數:2033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農辦法函〔2020〕14號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解釋的函》(吉農法函〔2020〕2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8月19日-21日,由中國農藥工業協會主辦的《第四屆藥肥高端專題研討會暨藥肥專業委員會2020年年度會議》在山東省泰安市召開。
全國農標委于2020年3月20日正式發布由其組織制定的NY/T 3589-2020《顆粒狀藥肥技術規范》。7月1日,《顆粒狀藥肥技術規范》正式實施。《顆粒狀藥肥技術規范》規定了顆粒劑藥肥和可溶粒劑藥肥的技術指標要求。
對產品的密度、脫落率、總養分含量數、水分、粒度、氯離子含量和單一養分含量、重金屬限量、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雜菌率、熱儲穩定性、耐磨性、溶解度、縮二脲含量等關鍵指標做出了指導和規定。并對指標采用的檢測方法做出定義。同時規定了產品的包裝和驗收標準,質量保證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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